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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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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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继续冻结被申请人新余昊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账户45685XXXX330、被申请人西安华新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安北路支行账户45663XXXX8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经济开发区支行账户4568XXXXX479、恒丰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账户8029XXXXX404中银行存款37324011.93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05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