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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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法院 |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菏泽瑞华紫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前三年度租金756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均以252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三分别自2019年1月16日、2020年1月15日、2021年1月15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5元减半收取957.5元,由被告菏泽瑞华紫金国际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瑞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