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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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75,618.43元、截止至2020年9月28日的罚息8,290.88元、此后罚息以175,618.43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4.93%标准继续计算、律师费5,500元; 二、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债权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名下的车牌号为苏A×××××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4-0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