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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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南充市中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中专汽车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南充市中专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中专汽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四川南充新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承揽费73413.1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73413.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指定期限给付,则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18元由两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