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4,483.33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1、2020年5月17日至2020年6月16日的利息为797.73元;2、从2020年6月17日至还清全部借款时止,以尚欠全部借款本金274,4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9.2%按日计收利息,以尚欠全部借款本金274,483.3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8%按日计收违约金);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29,500元; 三、若被告***未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合欢树街299号5栋1单元18层1802号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价款在500,000元范围内按顺位优先受偿(以登记机关登记顺序为准); 四、驳回原告成都市青白江区普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3-29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