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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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款纠纷 |
| 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先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并自2017年4月14日起以尚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按照年利率24%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直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先锋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律师代理费6000元、保全担保费1120元; 三、被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上海皖矿实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认的安徽先锋矿业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上海皖矿实业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对被告安徽先锋矿业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490元,减半收取计1745元,保全费1170元,均由被告安徽先锋矿业有限公司、池州市贵池民生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池州博瑞德钙业有限公司、上海皖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02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