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执行人***立即履行(2021)川0524民初5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10263.39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动产、不动产或其它财产权。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分、转移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造成损失,不得对被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

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他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其他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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