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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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借款本金18万元、利息31957.13元、罚息及复利(从2018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的罚息,以所欠本金18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500005‰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8月22日至2018年8月22日的复利,以每月22日差欠的借款期限内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166667‰计算;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借款期限内利息付清之日止的复利,以31957.1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3.7500005‰计算);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律师费3000元; 三、原告乐山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柏杨西路支行对被 告***所有的位于峨眉山市××镇××路××号××幢××单元××号的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号2××4号)在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折价、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