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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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借款本金47232.41元、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1年3月24日尚欠期内利息11876.65元、罚息7646.1元、复利3281.27元;从2021年3月25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罚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