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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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北京天顺长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海北泰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海晏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将被申请人海北泰达公路桥梁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申请人生产的SP120摊铺机一台予以查封,交由申请人北京天顺长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自行保管(保管期限为六个月,即自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1月6日止)。 二、申请人北京天顺长城液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现金人民币80万元予以担保。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