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云南楚雄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元谋县金海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由被告***归还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0元;

二、由被告***支付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26日起至2017年3月25日止的利息40000元,以及自2017年3月26日起至2019年9月25日止的逾期利息120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9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由被告***支付原告云南楚雄建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5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9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未交)。

以上应由被告***承担的执行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款交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08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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