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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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710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登友。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和平。 被执行人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竺江。 被执行人程维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文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652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程维周、吴文珍1、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x元;2、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担保费用、利息等(以代偿金额x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担保费用、利息等(以代偿金额x元为基数);3、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其垫支的公证费x元;4、负担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x的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502.55平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程维周、吴文珍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和收入。 二、查封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502.55平米]。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大成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钮晓春 书记员赵鑫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