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其它类型纠纷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裁判结果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7101执55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向响,四川迪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岳登友。

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维周。

被执行人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和平。

被执行人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竺江。

被执行人程维周,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吴文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652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程维周、吴文珍1、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项x元;2、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自2017年9月19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担保费用、利息等(以代偿金额x元为基数)、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的逾期担保费用、利息等(以代偿金额x元为基数);3、向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偿付其垫支的公证费x元;4、负担本案按规定征收的执行费。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位于x的住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502.55平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中煜贸易有限公司、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鸿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四川融生盛世实业有限公司、程维周、吴文珍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和收入。

二、查封被执行人中誉远发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住宅房一套[不动产权证号x,建筑面积502.55平米]。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大成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钮晓春

书记员赵鑫

裁判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20-03-20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