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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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
裁判结果 |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7101执48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姬,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柯黎立,四川迪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长江。 被执行人辜长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辜钊。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2019年8月6日出具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2019)川成蜀证执字第1233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其代偿的借款人民币x元并按双方合同约定的计算标准和方式计付利息、违约金、逾期担保费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正熙长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辜长江、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二、查封被执行人巴中川财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x,建筑面积为3094.85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号房权证x号,土地使用证号通国用x号】、位于x,建筑面积为1260.93平方米的营业用房【房产证号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唐大成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鑫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