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省分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三桥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236746.81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44432.3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3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承担860元,被告***承担337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可在二年内向本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