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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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博白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给原告***; 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1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 本案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9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