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结案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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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桂0108执保648号 广西金存贸易有限公司、胡长林、龚辉: 关于申请人广西金存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长林、龚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民初2649号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冻结胡长林(农行、北部湾、建行、工行)、龚辉(北部湾、建行、民生、财付通)名下银行存款411754.22元,实际冻结18667.7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5月17日至2022年5月17日止。 申请人申请延长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延长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8民初2649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零二一年五月二十日 |
裁判日期 | 2021-05-20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