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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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9)川0903民初337号民事判决; 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款15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 三、驳回重庆长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四川科力劳务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均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03-04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