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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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偿还欠款本金88854.46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支行支付利息、其他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方法: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现金分期业务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但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16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