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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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津市观光种植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天津农垦宏达有限公司垫付款12549693.3元; 二、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就被告天津市观光种植专业合作社对原告天津农垦宏达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被告***、被告***、被告***、被告***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市观光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农垦宏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776元,公告费560元,全部由被告天津市观光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被告***、被告***、被告***、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16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