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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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案号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案号 (2021)晋0106民初2602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程序 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 2021年3月**日 开庭日期 2021年3月**日 是否公开 审理 是 是否缺席 审理 是 原告 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田玉萍,山西景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焦俊斌焦某,男,19**1年5月**日出生,汉族,住***。 到庭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金59664.39元;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自2020年2月1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滞纳费9875.38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贷款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费(利息、滞纳费以《[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为准); 3.本案原告实现债权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保险费、执行费及其他实际发生的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主张的事实与理由 2018年7月12日,原、被告签订《[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99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出借义务,被告未能按期还款。 被告 答辩意见 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证据 《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新易贷]用款申请表》《[新易贷-信用贷]贷款正式申请表》《“新易贷-信用贷”告客户书》《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显示账户关联的卡》《内部还款流水》《律师函及中国邮政快递单》《诉讼合作协议、补充协议及委案交接清单》《律师费计算说明、律师费发票及支付律师费的银行回单》《诉讼费票据》。 被告证据 被告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 证据认定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本院予以确认。 认定的案件事实 合同约定内容 贷款金额 99000元 贷款用途 装修 贷款期限 实际放款之日起36个月 是否存在动用费 否 动用费金额 0元 贷款年利率 20.28% 利率调整方式 固定 逾期付款滞纳费 逾期时贷款余额0-10000元的每日滞纳费5元、逾期时贷款余额10000-20000元的每日滞纳费10元、逾期时贷款余额20000-30000元的每日滞纳费15元、更高贷款余额依以上规则类推;逾期3日内清偿,可免收滞纳费,4日以上则从逾期首日起计收。 还款日 每月月末 还款方式 等额本息 原告是否有权宣告贷款提前到期 是 是否约定实现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 是 合同履行情况 发放贷款日 2018年7月14日 发放贷款金额 99000元 逾期还款日 2020年2月1日 2020年8月26日之后被告有无还款 无 尚欠贷款本金 59664.39元 截至2020年8月26日所欠利息及滞纳费 8233.6元 律师费 1193元 案件受理费 769元 判 决 理 由 1.《[新易贷]信用贷款额度申请和使用合约》、《[新易贷-信用贷]贷款正式申请表》、《“新易贷-信用贷”告客户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根据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提前归还全部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及滞纳费。 2.因双方约定贷款年利率为20.28%,且逾期付款对逾期贷款余额按日收取滞纳费,以此计算利息及滞纳费合计年利率高于24%,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逾期后的利息及滞纳费合计利率应按年利率24%计算。 3.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双方明确约定由被告承担,且不违反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判 决 主 文 一、被告焦俊斌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贷款本金59664.39元; 二、被告焦俊斌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8月26日的利息及滞纳费8233.6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27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及滞纳费(该利息及滞纳费以上述第一项判决中未偿还的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 三、被告焦俊斌焦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律师费1193元; 四、驳回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迟延履行 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通知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诉讼费用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9元(原告已预交),全部由被告焦俊斌焦某负担。 上诉权利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 审判员赵全龙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晓宇 |
裁判日期 | 2021-04-14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