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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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乌苏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48,000元。 二、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在对被告***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后,由被告***承担保证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1,682元,由被告***、***负担1,519元,原告***负担163元(原告已预交1,68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