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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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石嘴山市鼎旺源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石嘴山市鼎旺源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784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09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