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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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灵武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2021年1月15日前欠付利息8579.89元,本息合计58579.89元;并以借款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8.971875‰计付自2021年1月1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期间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对上述借款本息向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宁夏灵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2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