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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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赔偿原告***8103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承担888元,原告承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款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支行;行号:102174402046。户名:交口县人民法院;账号:05×××49。)

裁判日期 2019-05-20
发布日期 201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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