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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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山西省交口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赔偿原告***81035元,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6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市分公司承担888元,原告承担3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申请执行期限,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自动履行期限内不履行,权利人在自动履行期满后二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执行款汇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口支行;行号:102174402046。户名:交口县人民法院;账号:05×××49。)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发布日期 | 2019-12-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