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令退赔执行结案通知书

发布于:2021-06-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类型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案号 -
案由 责令退赔
法院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结案通知书

(2021)吉2424执324号

被执行人李文海,男,1959年1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和龙市林业局,现住吉林省汪清县。

关于李文海责令退赔(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作出(2021)吉2424刑初43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汪清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4月7日移送我局执行,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责令退赔被害人孙玉霞的经济损失1447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李文海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海在汪清县财政局缴纳的取保候审保证金11539.00元、4月25日划拨被执行人李文海(身份证号码:XXXXXXXX********)在吉林和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心分理处XXXXXXXXXXXXXXXXXX账户的存款2931.00元。同月16日、26日受害人孙玉霞共领取了执行款14470.00元。本案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本案予以结案。

执行员苏红

二零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昊

裁判日期 2021-04-26
发布日期 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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