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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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63168.5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支付赔偿款163168.5元的利息(以163168.5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5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08元,减半收取计180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