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132107.40元,扣除先行赔偿的10000元,尚需赔偿122107.40元; 二、原告***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410.90元; 三、原告***返还被告***8800元; 综合以上一至三项,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赔偿原告***97896.50元,返还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5410.90元;返还被告***88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履行。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东珠江路支行,户名:如东县人民法院,账号:3205xxxxxxxxxx)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7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负担1011元,由原告***负担396元;鉴定费合计14400元,由被告***负担2000元(已计算履行),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东县支公司负担10700元(含其已支付的4700元,需支付原告***6000元),由原告***负担1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本院领取《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并按照《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指定的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