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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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招远市金都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11643.05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58元,由原告***负担825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2533元。鉴定费2080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25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