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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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于2005年5月1日签订的《承包合同》已于2017年11月2日解除; 二、***将承包的涉案院落及东南角平房2间、西北角平房5间返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建设的北屋、东屋及阳光房、游泳池、喷水景观及观赏鱼池、硬化路面及甬道、设施设备及院落内绿化树木等财产(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处分; 三、***支付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自2005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的租金及自2017年11月3日起至返还涉案院落之日止的占用费,均按每年1500元计算; 四、***将位于涉案院落内的家具办公用品及盆栽古桩对接白蜡三棵(详见资产评估报告明细表)从涉案院落内搬离; 五、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赔偿***房屋、构筑物、固定设施设备及绿化树木损失2828655.90元; 六、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支付***垫付的评估费25000元; 七、驳回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八、驳回***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第二、三、四、五、六项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交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300元,由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山东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负担35000元,***负担15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1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