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期间的承包金1500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6月2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水费15680.5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15680.5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从2019年5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被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电费218646.64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以218646.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2月19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鑫苑科技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98元,由被告苏州三国游泳健身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