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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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 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第三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1日签订的《EMC节能服务合同》项下与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相关的权利义务内容; 二、解除第三人山东晶芯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齐河分公司于2019年3月25日签订的《银座德州齐河店补充协议》; 三、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节能效益款694813.46元; 四、驳回原告山东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48元,减半收取计5624元,原告山东垚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24元,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400元;申请费4020元,由被告银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座集团德州商城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