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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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万前家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579883.32元,并支付利息和逾期罚息(以所欠借款本金为计算基数,从2020年8月26日起按照约定的年利率7.44%上浮50%的标准计算至借款偿还之日止); 二、被告***、***、湖南万前家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承担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在被告***、***、***、***各自名下的位于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烈士塔新塘38-2号、醴陵市阳三街道办事处玉屏山村深塘组、醴陵××期市场××栋××号的房屋和土地(醴房权证醴字第0××6号、醴房权证醴字第0××5号、醴房权证来龙门字第7××3号、醴房权证来龙门字第7××5号)及土地[醴国用(2007)第4850019号、醴国用(2008)第1××5号、醴国用(2014)第0××7号]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湖南万前家居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承担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五、驳回原告醴陵沪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40元,减半收取1772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20元,由被告***、***共同承担。 如义务人未自觉履行义务,权利人可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