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3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冯寨村民委员会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院 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冯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多发一人份土地补偿款94790元;

二、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冯寨村民委员会对第一项内容在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冯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5元,由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冯寨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组、被告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京城路街道冯寨村民委员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3-15
发布日期 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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