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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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青岛恒顺长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6016号民事判决; 二、***、青岛恒顺长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7%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预交),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00元,由***、青岛恒顺长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预交),由***负担。***、青岛恒顺长丰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负担部分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3-22 |
发布日期 | 2021-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