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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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89700.86元及违约金(以剩余租金89700.86元基数,从2020年6月2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的1.5倍计算至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对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定的被告***的债务,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五河县卡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抵押的车辆(皖CU××××挂)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31元,由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31元,被告***、被告***共同负担1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5-12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