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成都安达车业有限公司 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修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成都安达车业有限公司支付1305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3元,由被告四川省林海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