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修文一方房地产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78492.4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90.00元,减半收取计1195.00元,由原告***负担298.00元,由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修文支公司负担89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2-14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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