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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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496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9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11月17日起以9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6.8%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1,380元,由***、***负担1,137元,由***负担243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元,由***负担2,297元,由***负担33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5-18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