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5-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永合建筑工程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0)黔0181民初256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工程款190000元及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8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就上述款项及利息承担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用5348元,由上诉人贵州清镇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04-12
发布日期 2021-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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