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1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辛集市蔓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辛集市皮都大酒店有限公司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辛集市皮都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63418.6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车辆损失25367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94元,鉴定费5880元,合计10574元,由原告***负担3172元,由被告辛集市皮都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480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中心支公司负担592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交纳上诉费(就本判决结果整体不服的,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9388元,就本判决结果部分不服的,就不服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按照普通程序交纳相应的案件受理费),上诉费可向我院交纳,亦可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交纳。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1-25
发布日期 2019-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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