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鑫科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贵州鑫科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659081.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659081.8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本诉被告付清工程款为止)。 二、驳回本诉原告贵州鑫科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7041元,由本诉原告贵州鑫科雨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95元,本诉被告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34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2512元,由反诉原告贵州黔东南经纬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1-04-27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