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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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碑店市支行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冀0684执137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左鹏与被执行人马增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冀068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增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左鹏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一、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二、2020年9月25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将被执行人马增辉的在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的到期债权予以冻结及扣划;三、2021年4月2日本院将马增辉在中交基础设施养护集团有限公司总承包分公司的到期债权扣划到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并支付给了申请人。 本院认为,(2020)冀068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左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10100元已由被执行人马增辉交纳。依照《最商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64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2020)冀0684民初16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
裁判日期 | 2021-04-16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