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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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定州市嘉泰储运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平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州支公司赔付原告***保险赔偿金129436.39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2元,减半收取1711元,由被告***负担1300元,原告负担411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寄地址石家庄市平山县康乐街书香苑底商二楼平山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邮编050400,收件人材料收转窗口)。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未交也未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11-12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