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定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宗【证号为:定国用(2010)字第××号】及其土地上的附着物。 二、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河北定州宝光实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期限为3年 需要续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1-03-18 |
发布日期 | 2021-05-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