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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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 古交矿区总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古交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责任赔偿限额内给付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责任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因人身损害造成的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太原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28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