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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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赵县友谊淀粉糖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赵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借原告***及第三人***夫妻款4万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00元,由原告***负担2600元,被告***、***负担9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预交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62×××47,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8-03-28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