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1-06-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怀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2530.07元;

二、被告泰山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肥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19142.9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66元,减半收取计1441.83元,由原告***负担432.55元,被告***负担1009.2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17
发布日期 202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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