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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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二路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二路支行截至2021年3月15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11959.92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二路支行费用及利息(计算方法: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率标准,自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但总计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24%)。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凤城二路支行律师代理费6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元(原告已预交),现由被告负担,于给付上款时一并给付原告。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4-13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