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3-2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东汇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李沧博晟法律服务所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3169号之一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胜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丽,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仲建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勤,青岛李沧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3×××31CNY0;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查封了担保人孙科爱名下鲁U×××××号车一辆。现本案调解结案,且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应解除对被告***名下账户的冻结及解除对担保人孙科爱名下车辆的查封。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3×××31CNY0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孙科爱名下鲁U×××××号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柳佳佳

人民陪审员刘风秋

人民陪审员易小云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綦桂琳

裁判日期 2020-01-09
发布日期 202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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