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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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汇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 青岛李沧博晟法律服务所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3民初3169号之一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胜仁,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丽,山东卓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汇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仲建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日照市岚山区,现住青岛市李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克勤,青岛李沧博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青岛天仁和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汇东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4日作出(2019)鲁0213民初31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3×××31CNY0;冻结了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查封了担保人孙科爱名下鲁U×××××号车一辆。现本案调解结案,且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故应解除对被告***名下账户的冻结及解除对担保人孙科爱名下车辆的查封。 一、解除对被告***名下在中国银行的账户,账号为23×××31CNY0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账号为62×××27的冻结; 三、解除对担保人孙科爱名下鲁U×××××号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柳佳佳 人民陪审员刘风秋 人民陪审员易小云 二零二零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綦桂琳 |
| 裁判日期 | 2020-01-09 |
| 发布日期 | 2020-03-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