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泰安市振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肥城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安市振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 二、被告泰安市振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利息和违约金(以3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42元,由原告负担3042元,由被告泰安市振太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1-06-01 |